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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案例問答

  • 發布單位:第四組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【案例一】
 甲機關局長A之弟弟B擔任乙協會負責人,乙協會向甲機關申請補助時,未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,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?是否可以補正?
 【解析】

乙協會為A之關係人,乙協會漏未填具身分關係揭露表,於甲機關補助核定前,仍允許補助申請人補正身分揭露表;若補助案核定後始表示上開情事者,因屬未能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,已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此時仍須補行揭露其身分關係,不得因此免除揭露義務,機關仍依其揭露事項併同公開。

【參考法令】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、第6條、第10條、第14條。

案例一



【案例二】
 議員A之妹妹B擔任理事長之甲協會,投標乙機關之採購案,未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,是否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?
 【解析】

甲協會為A之關係人,甲協會與議員A服務或受其監督之乙機關為交易行為,於交易行為前主動在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具「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」。揭露表至遲應於決標前補正,採購案決標後,機關團體應於30日內填寫「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」,並將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表內資訊公開於本府官網「補助與利益衝突迴避專區」或登錄於監察院建置之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」,以供民眾查詢,避免機關逾時揭露遭致裁罰。

【參考法令】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、第14條。

案例二



【案例三】
 甲機關局長A奉市政府指派代表市府擔任乙基金會之董事,乙基金會向甲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否揭露?

【解析】

依利衝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「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、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,不包括之。」乙基金會雖由A擔任董事,但依規定非屬A之關係人,因而向A所服務機關甲機關申請補助時,無須揭露。

【參考法令】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。

案例三



【案例四】
 議員A之助理B擔任甲協會之負責人,甲協會向乙機關申請補助,則甲協會是否需要揭露?

【解析】

依利衝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公職人員、公職人員之配偶、共同生活之家屬與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、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、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B為議員助理,雖為利衝法第3條第1項第6款所定議員之關係人,惟B若非議員配偶、共同生活之家屬與二親等以內親屬,則其所擔任負責人之甲協會非屬前揭所稱之關係人,無須揭露身分關係。

【參考法令】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、第14條。

案例四


【案例五】
 甲機關局長A之配偶B擔任乙協會之理事長,乙協會向甲機關申請補助,且據實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,惟甲機關於受理補助申請前漏未辦理公告,是否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?

【解析】

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甲機關未於受理補助申請前將相關補助資訊充分公開,補助不符合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,係屬違法之補助。

【參考法令】
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、第14條。

案例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