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焚紙爐申請使用須知
一、登記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8時至17時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)。
二、使用時間:每日分3批次辦理
(一) 第一批:上午8時至11時。
(二) 第二批:下午13時至16時。
(三) 第三批:晚上17時至20時。
三、登記地點:本所桃園區及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服務櫃檯。
四、使用規定:
(一)需先至本所服務櫃檯完成登記、繳費後,持庫錢開立收據,依登記時間至焚紙爐場址辦理焚
燒。
(二)焚紙爐爐門除本所管理人員外,不得任意開關門板。
(三)焚燒之物品僅限庫錢、紙紮等紙製品。
(四)投燒物品需由本所管理人員檢查後,始可使用;禁止投燒衣物、陪祭物、塑膠類及含油墨等
易排放黑煙之物品,避免影響空氣品質,若有未符合之材料、零件或超量必須移除之情況,
倘無法配合或不同意者,本所得拒絕申請、使用焚紙爐。
(五)焚燒庫錢,每位亡者最多以108包為限:每包庫錢規格大小以不得超過長45公分、寬35公分
、高20公分為限。
(六)為配合爐門爐口尺寸,桃園區殯葬服務中心紙紮品規格大小不得超過高140公分、寬180公分
、深240公分。
(七)焚燒時為避免造成悶燒,不得一次大量投料;且需配合警示燈號,紅燈亮時暫停投料。
(八)使用時因爐口高溫,請勿觸碰爐門並與爐體保持適當距離,以確保安全。
(九)如有違規、不當使用之情形,致造成設施、設備等遭破壞或毀損,行為人應負責照價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