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令宣導:「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」第4條第4項規定:「本市籍亡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火化,免收遺體火化費。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。」
政令宣導:
「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」第4條第4項規定:「本市籍亡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火化,免收遺體火化費。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