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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籍亡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火化,免收遺體火化費。

  • 發布單位:第一組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政令宣導:

「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」第4條第4項規定:「本市籍亡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火化,免收遺體火化費。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