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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?

  • 發布單位:第三組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應採「分離原則」,去除不得公開部份,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