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區里民政/火化棺木內陪葬品有何限制?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陪葬品不宜過多,除庫錢、紙錢儘量減少外,陪葬品總量並以5公斤以下為宜。事實上火化陪葬品比火化遺體耗費的時間長,過多的陪葬品將拉長火化時間,燃燒過程中產生之高熱值也會影響火化爐使用壽命。禁止放置之陪葬品: 一、爆裂物 。 二、塑膠或橡膠類製品(如:塑膠玩具、盛飯之塑膠碗、塑膠鈕釦…等)。三、心臟病患使用之心導器(請在火化前配合醫院取出以防爆炸)。四、眼鏡及眼鏡盒。五、多量之乾冰。六、CD、錄音帶、錄影帶、收音機。七、計時器。八、噴氣罐。九、柺杖、球桿、釣竿。十、其他發熱量較高之陪葬品。附註:放入不適火化的陪葬品,將會影響火化後骨灰(骸)的完整性與顏色。許多陪葬品如庫錢、衣物、隨身飾物、紀念品、鞋子、棉被、檀香等或多或少含有化學成分,燃燒後會產生有害氣體,形成二次公害。而陪葬品少,不僅火化較快、節省燃料,火化後之骨灰(骸)也較乾淨。